如何促进“以房养老”业务健康发展

2020 年 08 月 12 日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地区出现借“以房养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转移老年人房产的案件。这也使得不少消费者将之与真正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产生混淆。

“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推出原是为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的养老需求。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7月,原保监会正式启动了居民个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试点。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共有幸福人寿、人民人寿两家公司经营个人住房养老反向抵押保险业务。反向抵押保险期末有效保单129件,共有129户家庭191位老人参保,参保老人平均年龄71岁,户均月领养老金7000余元,最高一户月领养老金超过3万元。

对于养老市场来说,“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意义在于为部分有房产但养老资金不足的老年人增加一项选择,可以增加养老收入,提升老年人退休后生活品质,创新养老方式。

业界普遍认为,尽管产品小众,但“以房养老”保险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需求和养老产业都需要多样化,“以房养老”对于丰富养老市场产品供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行诈骗之实,一些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消费者“中招”,而真正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也因此而背锅。

2019年4月,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而被立案侦查,在业界曾掀起轩然大波。细观近几年“以房养老”骗局手法,其本质都是诱导老人抵押自有房产进行贷款,再用贷款进行投资,获取不存在或实现不了的高投资收益。

面对这种市场乱象,2019年,北京市民政局曾印发《北京市整治养老行业“保健”市场乱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方案》,强调有不法分子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其中,“以房养老”诈骗被列为损害老年人权益的重点类别,明确要重点整治。今年5月,北京市再次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养老服务安全监管,严厉打击以“以房养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

那么,面对“以房养老”骗局,老年消费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应如何保证“以房养老”业务健康发展?

业界人士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其中的居住权方面的条款将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相关条款,老人可将自己住宅转让给融资机构取得对价的同时,在该住宅上设置居住权。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不仅如此,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不能收回,避免了租赁合同解除的不稳定情况。在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而在个人住房养老反向抵押保险业务发展中,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并对老年消费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

事实上,有不少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推出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没有清晰的认知。据介绍,“以房养老”是一种养老保险业务,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接受老年人房屋完全产权的抵押,并按照约定条件发放养老金直至老人身故。老人在世时始终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才能获得房产处置权。

专家指出,在养老金融业务中,老年人的产品辨识能力较差,风险意识较弱,因而不少不法分子才将“黑手”伸向这部分老年人。在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需制定更为精准和完备的制度规定和监管体系。

摘自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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